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2號 債 權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庭緯、葉品蓁即葉芷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具狀陳明是否僅就金錢給付之請求為聲請。(關於請求返還 車輛及車牌一節,似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定以給付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標的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