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長霖續接有限公司、陳宥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98號 債 權 人 長霖續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95075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廢止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