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東豐國際有限公司、林莊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146號 債 權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佳君即徐偉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被繼承人徐偉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