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22號 債 權 人 林純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銘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支票強制執行狀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聲請支付命令並陳報正確請求聲明( 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及原因事實。 ㈡確認林銘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