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85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慶即世承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世承汽車商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本件違約金18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