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謝連慶即日材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978號 債 權 人 謝連慶即日材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貨款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提出111年9月12日發票金額1,003,800元及111年10月25日發票金額1,730,291元部分,除發票以外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提出債務人利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