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井琪、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徐國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81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於西元(下同) 2020/5/15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企業Office365服務,合計積欠費用共計新臺幣112,18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