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陸政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威國際有限公司、邱永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聲請對債務人怡威國際有限公司、邱永明核發支付命令,且聲請時載明邱永明為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惟查,本件債務人邱永明已於民國111年11 月18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