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沈士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昇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