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邱煒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864號 債 權 人 邱煒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煬科技有限公司、林庭緯、蘇芸芸、王聖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㈡如為借貸關係,請提出請求標的各項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資料。 ㈢如為票據關係,請求標的第一項及附表一對債務人林庭緯、背書人林庭緯、王聖颯、蘇芸芸請求之依據為何?(因 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 有明文。本件票號EH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 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對背書人林 庭緯、王聖颯喪失追索權。另蘇芸芸並未於票號EH0000000之支票背書) ㈣如為票據關係,請求標的第二項及附表二對債務人林庭緯、背書人蘇芸芸請求之依據為何?(因票號HS0000000、HS0000000之支票未有債務人林庭緯、背書人蘇芸芸之簽名)㈤提出債務人元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