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3號 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禾榮餐飲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㈡陳報債務人鑫禾榮餐飲商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㈢提出「鑫禾榮餐飲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2,6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