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3號 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鈞騰即鑫禾榮餐飲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㈡陳報債務人鑫禾榮餐飲商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㈢提出「 鑫禾榮餐飲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2,600元之計 算式。」,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