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羅崇銓、聲請對於債務人康芝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7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羅崇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芝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