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詹政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84號 債 權 人 詹政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二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僅陳佳蓮,嗣後之陳報狀另記載債務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 ㈡如債務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二人,因綠明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資料所示,業經解散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並由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請提出: ⒈該公司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股東、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⒊向該管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法院回函資料。 ⒋如該公司未選任並呈報清算人,或未依章程定清算人者,如為有限公司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㈢如債務人為陳佳蓮、綠明有限公司二人,因所提之債權請求釋明文件部分記載存入戶名為陳佳蓮,部分記載戶名為綠明有限公司。請確認是否向債務人二人分別請求?各分別請求之本金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