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王尚堯、許瑞偉、陳玲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5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王尚堯、許瑞偉 債 務 人 陳玲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勝騏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謝勝騏先後經本院111年度破字第13、14號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本件對其債權應 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依前揭法條規定,其對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勝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