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永淳工程有限公司、陳永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永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4筆工程之承攬契約書影本及3筆銷售建材相關資料。㈡陳報請求金額608,59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