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史勇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欣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5,120元是否誤繕?因依臺端所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第8條所載,如申請人遲付分期 款之總額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二」時,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申請人應一次清償全部債務。惟本件債務人分期付款總額為新臺幣200,640元,其五分之二應為新臺幣80,256元。故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清償之法律依據 為何?如無,應僅得就債務人遲延部分請求清償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