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洪郁閔、陳玉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369號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代 理 人 陳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朗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