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宗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 債 權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一弘即財神市集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運送貨物之釋明資料。(如:委託運送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