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智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41號 債 權 人 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8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㈢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受有1,904,092元之損害(如附件一各項產品成本價格之釋明、庫存數量之釋明等),及各項產品損失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