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張志華、賴志誠即鱻味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志華 債 務 人 賴志誠即鱻味館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23,802元 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 清償日止 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465,084元 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 清償日止 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111年0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