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滿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及「二、」是否有誤?(應更正 請求金額在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在後寫法。)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