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海鯨造船有限公司、許銘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號 債 權 人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港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