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後皖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債 權 人 林後皖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笠嘉國際有限公司、賴金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