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江茂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江茂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之掛失通知證明文件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