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啓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蔡啓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之票據究為支票抑或本票(台端聲請狀載 「本票」) 二、請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蔡「啓」明抑或蔡「啟」明?並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蓋有銀行有權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台端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有權簽章) 四、請提出向臺灣銀行台中港分行購買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五、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之遺失過程?(支票購買人為「洽 興營造有限公司」何以票據掛失之通知人為臺灣銀行?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為蔡啓明?)票據權利人究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