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欣陽貨櫃有限公司、張貞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欣陽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貞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 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