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佟德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騰通運有限公司、張金本即張鴻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詳細明列台端所請求三張本票之票載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臺端所提出三張本票總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今請求新 台幣293,007元,故應載明就何張本票為部分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