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佟德望、鴻騰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相 對 人 鴻騰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金本即張鴻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51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0年5月10日 80,000元 8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未載 002 110年5月10日 80,000元 8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未載 003 110年6月3日 140,000元 133,007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未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