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陳建安、吳仁欽、門向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代 理 人 吳仁欽 相 對 人 門向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20紙,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附表二編號001至017號本票正面均有記載「到期無效」等字樣,顯與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記載「無條件擔 任支付」之性質抵觸,無異使前開17紙本票欠缺上開絕對應記載事項,自屬無效。 ㈡附表二所示本票均有記載受款人,性質屬記名本票,其受款人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CCE中華資金交易所,則行使 追索權自應以全體受款人之名義為之,惟本件聲請人僅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就附表二所示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而非由全體受款人聲請,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聲請人其餘聲請(即附表一部分)則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計算方式 備註 001 110年7月5日 80,000元 未記載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002 110年7月26日 75,000元 未記載 附表二: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96年6月23日 115,000元 未記載 CH794872 002 109年5月18日 135,000元 未記載 CH773495 003 109年6月17日 140,000元 未記載 CH794840 004 109年7月2日 140,000元 未記載 CH760780 005 109年9月4日 120,000元 未記載 CH731077 006 109年9月4日 135,000元 未記載 CH731076 007 109年10月20日 110,000元 未記載 CH656947 008 109年11月4日 110,000元 未記載 CH580246 009 109年11月18日 115,000元 未記載 CH482650 010 109年12月3日 115,000元 未記載 CH256929 011 110年2月4日 95,000元 未記載 CH525379 012 110年2月9日 75,000元 未記載 CH582052 013 110年3月18日 95,000元 未記載 CH535201 014 110年4月7日 85,000元 未記載 015 110年4月7日 95,000元 未記載 016 110年4月20日 90,000元 未記載 017 110年5月19日 95,000元 未記載 018 110年6月21日 70,000元 未記載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