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吳嘉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意數位有限公司、周建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8年8月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利息起算日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