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莊惠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銘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正本票原本1張。 ㈢相對人蘇銘晨(住○○市○○區○○○街0號2樓之1)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