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金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 月利率百分之一點三計算利息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