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6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同永富股份有限公司、吳尚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事項欄及原因事實欄中相對人共同簽發新臺幣「476萬元」之本票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