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優派特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00號 聲 請 人 優派特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芸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二、確認證物名稱:「本票 正本貳張」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