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洪梓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86號 聲 請 人 洪梓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陳肇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承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列陳肇賢為本件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陳肇賢已於民國110年9月間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