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周靜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807號 聲 請 人 周靜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