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澤耀鑽石有限公司、鄭敬玟、陳科閔即澤耀鑽石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一、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所載,上載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柒萬陸仟捌佰元,應為9,076,800元。今臺端聲請狀內聲請事項 及原因事實欄所載金額為9,706,800元應為誤繕,應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