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53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麗珊、彭冠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件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票 面金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不相符)。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