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寶蓮、林云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24號 聲 請 人 林寶蓮 代 理 人 林云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清溪、紅頂酒莊國際有限公司、張秋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