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鼎烽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林盈楹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8號 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1076號提存新臺幣(下同)570,000元為擔保後,由鈞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308號(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對相對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該假扣押之本案已成立和解,且相對人已全數清償完畢,該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全部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全部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076號提存擔保金後,由系爭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 ,此有本院調閱上開各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本件聲請主張假扣押之本案已成立和解,且相對人已全數清償完畢,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並已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語。惟經本院查閱系爭假扣押執行卷宗,聲請人未撤回系爭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亦未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則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及系爭假扣押裁定效力仍在,自仍有聲請追加執行之可能,難認已合於上揭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之情形。是以,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因假扣押而受之損害既可能繼續發生,其損害額並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前即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其催告即非適法,應不生催告之效力。又聲請人復未證明本件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情事,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