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鄭泰克、陳哲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代 理 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志良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