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謝嫣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謝嫣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牛點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牛點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83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因仍有清理事務尚待釐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聲請人係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就任(原完結清算事務之6個月 期限應至111年4月21日),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核與前 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10月21日止完 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