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江侑璇、陳漢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江侑璇 代 理 人 楊沛錦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派律師)相 對 人 陳漢勳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之姓氏准變更為母姓「江」。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 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嗣兩造於109年4月1日兩願離婚,並約定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惟 相對人自兩造離婚後音訊全無,對未成年子女甲○○漠不關心 ,並未行使探視權,且未負擔扶養義務,相對人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再兩造另育有未成年子女江柏諺,因2名未成年子女姓氏不同,導致未成年子女間多有困惑,而 依未成年子女甲○○目前之年齡對週遭人事物之認知、理解能 力仍處於學習階段,對共同生活並實際照顧扶養 之聲請人已產生認同歸屬感,而聲請人現任未成年子女甲○○ 之親權人,負責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甲○○,且未成年子女甲 ○○與母親家族同住,生活關係密切,已經失去父姓家族的認 同感,若使未成年子女甲○○與聲請人同姓,顯較利於未成年 子女甲○○身心健全發展。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第 5款規定,聲請將未成年子女甲○○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江」 等語。 貳、相對人未到庭爭執,據其以前提出之書狀記載略以:我同意未成年子女甲○○變更姓氏為母姓等語。 叁、本院的判斷: 一、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定有明文。又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事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姓氏較為符合子女之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男、000 年0月0日生),嗣兩造於109年4月1日兩願離婚,並約定由 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等事實,有戶籍 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甲○○不聞不問,且未盡扶 養義務,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相對人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於兩造及未成年子女甲○○進行訪視,結果略以:「據本會訪視了解,聲請人 有提出欲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理由,而相對人也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江』,本會考量兩造在變更未成年 子女姓氏上想法一致,故建議鈞院可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聲請人同姓『江』」等語,有該基金會111年6月8日財龍監字 第111060016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為參。 (三)綜合上開事證,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長期均由聲請人扶養照顧,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已有相當期日未關心聞問,亦未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事,而未成年子女保有其父姓氏,將使其受聲請人之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相一致,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且未成年子女在上開家庭環境下成長,情感上認同、依附母方,生母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而形成其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故為避免因姓氏產生隔閡,滿足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需求,進而形塑其對於家庭之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藉以健全其人格發展之重要利益,應認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有必要宣告變更其姓氏為母姓。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江」,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