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鐙陽交通有限公司、傅錦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萬184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