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世暄有限公司、劉柏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111年度建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4萬9990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44萬999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7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112年10月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 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