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榆柔、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王英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代 理 人 何立斌律師 相 對 人 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 月7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款項,故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均無票據上之權利。且系爭本票上之發票日、到期日均非抗告人填載,故系爭本票係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且相對人於行使系爭本票追索權前,未提示系爭本票,自不應准許裁定強制執行,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又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非訟事 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故關於本票是否為偽造、變造,應由主張本票為偽造、變造之票載發票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按本票如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 ,即應由發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2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已據其提出本票32紙為證,且核其形式要件並無不符,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抗辯:其未積欠相對人任何款項,故相對人無票據上之權利,及系爭本票上之發票日、到期日等應記載事項均非其所填寫,惟此均乃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救濟,殊無於本件非訟程序爭執之餘地。再者,系爭本票上均已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抗告人就相對人未提示乙節,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自仍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1 002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4 003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3 004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2 005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7 006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6 007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5 008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10 009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9 010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08 011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13 012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12 013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11 014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16 015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15 016 111年10月29日 30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CH599114 017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18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19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0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1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2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3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4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5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6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7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8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29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30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31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032 111年10月31日 80,000元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1日 WG0000000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