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蓁、吳○薇、黃○婷、潘治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吳○蓁 (姓名年籍詳卷) 吳○薇 (姓名年籍詳卷)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婷 (姓名年籍詳卷) 被 上訴人 潘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一 部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發回本院臺中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黃○ 婷之女甲○○、乙○○(分別於民國100年、105年出生)為兒童 ,且因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而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則依上開規定,法院裁判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上訴人身分之資料,是本判決爰將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以如當事人欄所示之方式標記,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11日20時35分許, 無故至位在臺中市○區○○街00號、由訴外人即原審共同原告 黃○婷經營之「微笑幸福早午餐」店内,掌摑乙○○之左臉1下 ,致乙○○受有左臉擦挫傷之傷害。嗣黃○婷上前質問被上訴 人毆打原因後,被上訴人開始激動咆哮並進行砸店之行為,致甲○○遭掉落之飲料桶砸到頭部,而受有頭部鈍傷、疼痛伴 隨噁心感之傷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500元(含醫療費 用5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元)本息、乙○○30,400元(含 醫療費用4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元)本息等語(逾如附 表「廢棄發回範圍」欄所示部分,未據兩造聲明不服,已告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於茲不贅,繫屬本院範圍詳如附表)。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及第452條第2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2項、第45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規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之。 四、經查: ㈠本件原審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於110年9月1日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於110年9月21日生送達效力,嗣被上訴人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原審乃依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黃○婷之聲請,准對被上訴人為一造辯論判決,有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原審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179至181、202頁)。惟被上訴人前於110年10月1日因竊盜案件入法務部○○○○○○○執行拘役,於110年10 月31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被上訴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則被上訴人於原審110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場,即難謂無正當理由,故原審遽依上訴人及原審共同被告黃○婷之聲請,准對被上訴人為一造辯論判決,其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 ㈡又被上訴人於本院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場,經本院函詢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由第二審法院逕為審判,被上訴人亦未表示同意,有準備程序筆錄、庭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至116、129至135頁),是本件顯無從經兩造同意由本院自為實體裁判,則為維持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自有將本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將本件如附表「廢棄發回範圍」所示部分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臺中簡易庭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甲○○ 乙○○ 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金額 50,500元本息 50,400元本息 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金額 10,500元本息 10,400元本息 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金額 20,000元本息 20,000元本息 廢棄發回範圍(即繫屬本院範圍) 30,500元本息 30,400元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