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全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住○○市○○區○○○道○段0000號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9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9號撤銷股 東會決議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第1、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39號撤銷股東 會決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比對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內容與法庭錄音內容,以為更正筆錄記載,及審判長、書記官執行職務違法偏頗事實,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采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