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傅堡工程有限公司、蔡佳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當事人(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20,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蘇文熙